企業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 避開四地雷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5月底已截止,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常發生四種錯誤態樣,建議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行檢視,如有錯誤應主動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

依產業創新條例等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如已依相關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者,可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倘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後,才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投資,應於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等,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退還溢繳稅款。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有四大常見錯誤情形要注意,一是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次日起三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的建築物、軟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是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才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應於最後一筆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三是投資建築物、軟硬體或技術的實際支出金額,指減除政府補助款後餘額。四是營利事業購置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的固定資產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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