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事業全權委託 不得與客戶為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金管會修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問答集」中新增部分條款,其中明名規定,投信投顧事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與客戶為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據了解,市面上有投顧業者為了爭取客戶,私下向客戶表明收益共享拆帳,或若有損失也願意分擔虧損。不過,在主管機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問答集」明文規定,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與客戶為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投信投顧業者應有一定之限額且就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所訂衡量標準時始能提撥一定比率或金額作為績效報酬。若實際經營績效如低於所訂衡量標準時,雙方可約定扣減報酬,惟不得扣減至零或要求投信投顧事業依一定比率分擔損失金額。

另外,在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問答集」中新增部分條款言,明文說明,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可以投資於未上市上櫃股票及未經金管會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只不過,投信投顧事業應注意相關之風險揭露及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選取未經境外基金之標準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此外,目前在法規上也開放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及衍生自前開商品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其投資或交易比率除避險,原則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40%,也就是併計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亦不得超過淨資產價值40%。

另外,對於投信投顧全權委託投資大陸股票也有明確規定,金管會在給投信投顧業公文中指出,在依金管會102年4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08141號令,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惟若涉及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尚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即使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該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比例仍應符合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比率規定,即「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占該境外基金總投資之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所訂定之比率。」

貼心提醒:
1.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2.實際可交易商品相關資訊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