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案辦法 勤業眾信八大重點解析

「台版晶片法案」發布實施,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指出,台版晶片法案適用條件門檻高,符合資格之企業應留意申請程序規範,並解析八大重點。

重點一是與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差異為,研發投資抵減支出抵減率由15%增加為25%、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若達100億元以上,則雖然抵減率為5%沒變,但可抵減之支出金額無上限。

二是公司應於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其所稱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指公司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應用於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產業供應鏈,且其產品或服務於該產業供應鏈任一環節具顯著影響力。

三是企業最關心的重點為相關財務數據硬指標,最終為年度個體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費用佔營業收入淨額達6%且有效稅率未低於12%(113年度起視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15%),各界預估符合此門檻的企業可能不多。

四是為適用租稅優惠之天條,企業最近三年內不能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五是企業應於每年2月到5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且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備妥相關資料。

六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將成立11人以上之審查小組,審核委員逾半數屬專家學者;其餘委員為經濟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機關代表。

七是企業申請時可聲明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不符適用台版晶片法案之條件時,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下稱同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未聲明者不得變更適用。

八是申請核准適用台版晶片法案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同條例第10條、第12條之1第1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同條例第10條之1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

貼心提醒:
1.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2.實際可交易商品相關資訊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