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避險降稅 僅限預計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金額

財政部14日公布「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重點包括僅限「預計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金額」可適用降稅;權證發行人應訂定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留存紀錄。

權證避險降稅將自11月10日起上路,實施五年至2028年11月9日,券商如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出售權證避險專戶中股票,每日成交金額在避險必要的範圍內,稅率自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

財政部提醒,權證發行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出賣標的股票與權證持有人(即權證履約)及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超出避險必要範圍的部分,將課徵證券交易稅(非當沖交易為千分之3、當沖交易為千分之1.5),如經查獲有短漏徵或短漏繳稅額者,將補徵稅額並罰鍰。

財政部強調,權證發行人應確實計算每日避險必要範圍,確保權證避險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金額符相關規定基準。依規定,如果短漏報,依證交稅條例,可按未代徵或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金管會先前評估,在權證避險降稅後,可提高投資人參與權證交易意願,預估權證交易量可增加78%,帶動證交稅每年增加逾6億元、營所稅及個人綜所稅每年增加逾2億元,整體合計每年可增加逾8億元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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