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容積移轉代金應專款專用

營建署18日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其立法目的是為協助政府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問題,也同時可以保障公設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並不能隨意改為他用。

營建署強調,容移代金應專用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如開放用於公共建設工程費用,將嚴重所有權人等待政府現金補償權益,也無助於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容移代金限取得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是為維護地區發展公平性,並避免降低都市公共環境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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