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上膛 財部預告房屋稅條例修正

配合行政院院會通過的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財政部18日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草案,就納稅義務人持有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即排除特定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2%~4.8%(原為1.5%~3.6%)。

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酌降為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的特定房屋法定稅率為1.5%~2.4%(原為3.6%);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年限在兩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原為1.5%)至3.6%;超過兩年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4.8%。

財政部同時明定,住家房屋現值新台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的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三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的適用。

財政部指出,考量城鄉差距及居住習慣差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不同,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分別訂定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的房屋現值金額。且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及差別稅率有其準據,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財政部公告的基準訂定。

地方政府如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上述基準計課113年7月1日起的房屋稅。

此外,財政部本次也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表示,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期於年底完成修法,明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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