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行政執行的財產不以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得就欠稅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

台北國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國家稅捐債權之實現,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以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車輛或不動產等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且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台北國稅局表示,而債務人(即欠稅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分署得就納稅義務人所有所得及財產,選取易於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因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100萬元,經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公司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甲公司銀行存款,連同執行必要費用及滯欠稅款一併全額徵起,甲公司來電表示其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

台北國稅局說,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只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且考量如果拍賣土地,欠稅人應負擔的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指界費、鑑價費及登報費等)遠較扣押並執行其銀行存款所發生的必要費用為高,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乃選擇對欠稅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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