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價稅減免 9月22日前要提出

財政部賦稅署24日提醒,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

財政部統計,每年仍約有3.5萬件來不及在9月22日前申請,因此當年地價稅無法適用,要等到次年始得適用租稅優惠。

至於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倘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全戶戶籍遷出或土地信託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

如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針對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逾兩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導致110年、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最晚須於今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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