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草案 列17項措施

為保障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及管道,行政院會1日拍板《青年基本法》草案,明定政府應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各級政府也應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且參酌各國普遍規範,將年齡以18歲至35歲作為青年定義。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青年是國家重要的人力資源,為回應青年朋友們的期待、協助青年實現個人尊嚴及價值,制定該法有助於建立共存共榮的世代關係。同時,為持續推動落實「青年主流化」,政府應以青年為主體,從青年觀點通盤考量政策、計畫及措施,有效促進青年在各層面的發展,並保障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及管道。

 草案要求,面對未來的時代,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各種權益,包括:就業及職涯發展、創新及創業、達成經濟獨立、培養金融素養、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在地支持系統、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境、身心健康等17項措施均入列,以全面向照顧青年。

 對於「挺青年」實際政策,卓榮泰提及,為減輕青年負擔,政府在賦稅、育兒等政策持續精進,並提供托育、就學補助及育兒津貼等支持方案,致力落實0到6歲全面照顧,請相關部會持續努力,繼續讓育兒家庭可實際感受到國家的支持力道。

 卓榮泰指出,人口結構與趨勢攸關國家長期發展,少子女化已是國安層級的問題,也是危機,後續請政務委員陳時中邀集有關單位,研商少子女化對策之精進措施,並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協助,為青年打造一個敢婚、願生、樂養的友善環境。

 行政院政務委員史哲說,草案為基本法不是作用法,沒有強制性,但有宣示基本價值的意味,草案共28條,參酌各國普遍規範,將年齡以18歲至35歲作青年定義,不過其他部會若在各項政策上有該政策所明定年齡,基本法也不會強制要求統一。

 草案也規範,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至於地方政府,則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首長召開跨單位會報,藉此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青年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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