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ETF超配 嚴管平準金動用

金管會是否針對高股息ETF發布新的配息持股規定,為當前資本市場高度關注的焦點。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29日對此指出,金管會已針對ETF動用「收益平準金」作為股息分配用途,訂定使用原則,由於實務執行過程,部分業者對如何認定適用情況有疑義,為此,投信投顧公會彙整業者意見並提出指引範例。金管會7月1日備查核定後公告,落實投資人權益保障。

 近年來投資人關注ETF高配息,金管會表示,規定ETF採用收益平準金作為收益分配來源之啟動時機及參考原則,ETF若欲使用「收益平準金」作為配息來源,須符合嚴格啟動條件,並揭露相關配息結構,盼導正過度包裝配息的市場亂象。

 規定有三大原則,一是ETF實際配息率原則不應超過「參考配息率」,並應說明差異原因及留存紀錄,像是股票型ETF應以追蹤指數當期的指數息率為參考依據,不得配發超過指數股息率的股息,例如A指數在2024年第四季總報酬率為15%,價格報酬率為10%,二者差距為5%,亦即甲ETF的參考息率為5%,但若先將ETF配息金額扣除資本利得計算,就會有低估實際配息率的情形,也屬違規。

二是收益平準金的使用應訂有啟動標準和使用上限,啟動標準一是配息率低於參考配息率,啟動標準二是淨申購增加比率較前期增加達10%以上;三是ETF應訂有收益分配優先順序,並依配息頻率估算優先科目使用金額,業者在決定每次ETF配息金額時,優先於收益平準金科目使用的股利、債息及資本利得等優先科目,都可依配息頻率預估每次使用金額,無需完全配發完畢才動用收益平準金。

 例如ETF為季配息基金,則股利、債息及資本利得等科目,皆應至少分配1/4,可保留其餘3/4於其後各季配發,但股利、債息及資本利得每次能否配發,仍需依信託契約規定辦理。

 近年因台股高股息ETF備受投資人青睞,金管會因此訂定此規定,避免淪為外界所說的「左手換右手」,以投資人自己的錢發還給自己,削弱產品長期投資價值。而這次的實務指引則讓投信業者更清楚配息結構和計算方式,短期內恐使過去「超配」的高股息產品配息下修,但長期來看,則有助於產品結構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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