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人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4日表示,為確保納稅者基本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保護納稅者權益,納保官將持續秉持協助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多元傾聽民意,提供適時的協助,解決稅捐爭議,為便利納稅者提出申請,除了書面或言詞方式外,亦得以電話、傳真或網際網路等方式提出;納保官受理申請後,納稅者如果不方便至轄管單位進行面談或協調,亦能透過就近單位使用視訊設備,與專屬納保官諮詢或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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