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短漏報輕微 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4日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公司當年度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台北國稅局指出,如果是公司自行發現錯誤,並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者,其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亦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原申報全年所得額800萬元,並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600萬元(虧損年度均無短漏報所得情事),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結果,2019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45萬元,因短漏稅額為9萬元(45萬元×稅率20 %),未超過10萬元,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反之,若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為85萬元,因短漏稅額為17萬元(85萬元×稅率20%)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為9.60%(短漏報課稅所得額85萬元÷全年所得額885萬元×100%)也已超過5%,即無法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台北國稅局說明,如果前述短漏報之所得額85萬元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之規定,因短漏稅額為17萬元(85萬元×稅率20%),未超過20萬元,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則甲公司原申報之前10年虧損扣除額600萬元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台北國稅局提醒,公司平時帳務處理應如實記載,如發現有不慎短漏報所得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除可免除處罰外,若當年度有申報適用虧損扣除,亦可適用較高之金額及比例計算是否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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