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菸酒未依限申請銷案 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5日表示,近來接獲廠商來電詢問外銷菸酒若未於期限內申請銷案是否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5條、第22條之1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菸酒運銷國外者,免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惟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如因故未能完成出口,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8條規定,除退運回廠者外,產製廠商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產製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免稅外銷菸酒銷案(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免稅外銷菸酒銷案),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北區國稅局呼籲,外銷菸酒應注意銷案期限,避免逾期遭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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