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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施行迄今已逾20年之久,期間並未歷經修正的「電子簽章法」,數位發展部於6月27日公告「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各界可於6月27日至8月25日,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提出修法意見。
所謂的電子簽章,法律定義為「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為了兼顧傳統瀏覽文件的習慣,目前有些電子簽章服務也能做到將有演算法為基礎的簽章圖像化,使用者自己的圖像,例如簽名、符號、圖像等等。
這也容易造成簽名圖檔與電子簽章的混淆,認為一般圖片檔加入簽名、或簽名圖檔放在文件上即具有電子簽章法法效力。單純簽名圖檔並非電子簽章法所認定電子簽章。不過,雖不適用電子簽章法,不是法定的電子簽章,實務上仍可能具有民法上意思表示效力,需回歸適用民法。
數位部說,此次修法包含四大方向,第一是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第二是實務上使用文件或簽章者,並不限於有「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因此刪除電子簽章「經相對人同意」文字,為數位包容,仍給予相對人拒絕的機制;第三是明定「數位簽章」是電子簽章的一種,由特定憑證機構簽發憑證,使用數位簽章簽署文件,「推定」為本人親簽;第四是爭取他國與我國透過「技術對接合作」原則,推動與他國電子簽章的相互承認。
數位部說,未來電子簽章法通過後,只要雙方的憑證技術相同,我國的法院便能夠承認文件的效力。諸如跨國契約的簽訂、國民在國外的文書溝通,都不需要再經過多次郵寄蒐集簽名蓋章,透過電子簽章的方式便可以完成,具有省時又省力的便民效果。
數位部說,今年數位部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與立陶宛簽訂合作備忘錄,雙方便是在試行線上簽署。立陶宛方肯認由數位發展部所簽發的「組織及團體憑證」(miXed organization Certification Authority,XCA),所以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數位部表示,現今國內資通訊及網路較立法當時更為普及,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國內、外業者陸續推出各種創新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署解決方案供選擇適用。為此次修法,數位部已舉辦多場說明會,並向多位法律、資訊背景學者專家及公私協會請益,期能透過修法,促使數位應用機會增加,大幅提升社會整體對電子化的接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