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亨接獲委任律師通知聲請承認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仲裁判斷案件業經撤回相關事宜

日  期:2023年12月21日

公司名稱:同亨(5490)

主  旨:同亨接獲委任律師通知聲請承認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仲裁判斷案件業經撤回相關事宜

發言人:徐壬謙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E LA CARTE,INC.
相對人: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仲許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2/12/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法律事件由聲請人E LA CARTE INC.以本公司為相對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承認新加坡
國際仲裁中心(SIAC) ARB099/21/CWB仲裁判斷,本公司於今日收到委任律師通知,經洽
詢新竹地方法院,聲請人已於112/12/7向新竹地方法院撤回聲請。
6.處理過程:
依法定程序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貼心提醒:
1.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2.實際可交易商品相關資訊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