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干政修法公聽會 金控:罰度過重行政裁量太寬

(中央社記者謝方?台北2023年07月7日電)金管會推
動金控法及銀行法修法,向不當干預經營的大股東課
責,最重限期處分家族持股。金管會今天上午二度召
開修法公聽會,國泰金(2882)、台新金(2887)與
新光金(2888)等6大金控提交意見或發言,提出法
規罰度過重等3項疑慮。

為防止大股東手伸太長卻無法可管,金管會今年4
月推動金控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金控或
銀行具控制力大股東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金管會可處
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罰鍰,並可限制大股東行使股份
表決權、停解職所擔任或指派的董事,甚至限期處分
家族持股。

金管會今天上午二度召開修法公聽會,由金管會銀
行局長莊琇媛親自主持,出席人員包括金融業、法學
界及公協會等。金控業者中,國泰金、中信金
(2891)、台新金、新光金、開發金(2883)及台灣
金均有向金管會提交修法意見,且多數均有發言。

外界解讀,若此項重大修法順利過關,有望促進公
司治理並接軌國際監理趨勢,但另一方面,部分條文
引起金融業及法學界批評,第一是認為金管會此次修
法行政裁量權過寬,第二是反映金管會訂定的課責手
段罰度過重。

第三,此次金管會將不當干預公司決策的具控制權
股東納入可課責對象並明定課責手段,不過「具控制
權股東」認定標準是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業者希望
明定於金控法及銀行法中,讓法律概念明確化。

有業者認為,金管會最重罰度為限期處分家族持
股,意味金管會行政裁罰可能動搖經營權,有違反比
例原則疑慮;另一方面,實際執行如何避免強制賣股
影響股價及市場,若挨罰大股東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順利撤銷行政處分,後續該如何處理也是問題。

法學界人士在公聽會中提到,目前公司法有訂定對
影子董事的處理機制,但未清楚規範影子董事應負的
相關罰則,建議金管會可參考引進國外「失格董事」
制度,對影子董事課以賠償及刑事責任。

針對修法罰度過重、行政裁量權過寬的聲音,金管
會官員解釋,「限期處分持股」並非新創的行政裁處
手段,金控法目前已授權金管會此權限,例如先前處
理日盛金大股東實質受益人申報不實案件,金管會令
限期賣股,已有實務處理經驗。

官員說明,此次金管會主要參考國際規範,將大股
東不當干預公司經營納入可限期賣股的裁罰事由,並
追蹤具控制權股東至最終實質受益人層面,在推動修
法時都有設想過執行面。

官員表示,會虛心接受外界意見,攜回內部研議,
進一步評估是否參採;金管會原先力拚9月將修正草
案送入立法院,目前仍會按此時程努力。

此外,金管會此次在金控法增訂第65條之2,金控
挨罰若為金控負責人執行職務或未盡防止義務導致,
金管會可依金控法處最高5000萬元罰鍰、調降一定期
間月薪、停解職等處分,且若負責人在金管會解職前
先離職,金管會仍可出手解職。

國泰金日前向金管會反映,認為此舉將違反比例原
則。

國泰金表達,金控負責人若非大股東,所得與金控
營收差異甚大,負責人同受金控法罰鍰規範有過度加
重人民財產負擔之虞,且金控不同職務負責人收入差
異甚大,若對所有負責人皆課以相同罰鍰,對職位與
收入較低者將有失公平,有違比例原則。

國泰金認為,現行草案將大幅擴大金控負責人潛在
職業風險,易造成寒蟬效應,使金融業負責人面對不
確定性均傾向自我審查、保守以對,恐無利金融業長
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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