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利益衝突 金管會修法禁保險業總經理同行業兼職

(中央社記者謝方?台北2023年07月27日電)比照對
金控及銀行業要求,金管會擬修法增訂保險業總經理
本人或其關係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保險業董監事或總
經理,以避免利益衝突,不過若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指
派者,將不受此限。金管會初步調查,目前並無保險
業總經理受影響。

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
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
期定為30天,其中主要有3大修正。

第一,考量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的規定
已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金管
會配合刪除保險業負責人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
作處分的消極資格條件。

第二,參考金管會對金控及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及
兼職限制相關規定,金管會此次增訂保險業總經理本
人或總經理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保險業董事、監察人
或總經理,推定為有利益衝突。

考量實務上有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的銀行
持有保險業股份並可能有負責人兼任情形,金管會同
步訂定排除條款,若保險業董監事是由政府及其直接
或間接持有100%股份的銀行擔任或指派,得排除適用
利益衝突規定。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在例行記者會說明,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
項準則」適用對象包括產險業、壽險業及再保公司,
並不包括保經代在內,保經代適用「保經代管理規
則」。

蔡火炎進一步表示,根據金管會初步調查,目前沒
有任何保險業總經理會因為此次增訂利益衝突條款而
受到影響。

第三,金管會增訂保險業負責人若發生準則第3條
所定消極資格而應予解任或當然解任情事,當事人應
立即通知保險業,保險業在知道負責人有第3條或當
然解任事由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通知經濟
部廢止或撤銷相關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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