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寶企業收到訴訟代理律師事務所轉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書

日 期:2023年11月22日

公司名稱:飛寶企業(4413)

主 旨:飛寶企業收到訴訟代理律師事務所轉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書

發言人:黃鈺翔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及董事黃鈺翔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商訴字第34號
4.事實發生日:112/11/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對董事黃鈺翔提起
解任訴訟
6.處理過程:本公司收到訴訟代理律師事務所轉來判決書,本公司前董事黃鈺翔之董事職
務,應予解任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前董事黃鈺翔已於112年8月17日辭任,並發布重大訊息在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貼心提醒:
1.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2.實際可交易商品相關資訊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