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電子文件及簽章法律效力等同實體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024年04月30日電)立法院
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簽章法,明定符合規定的電
子文件、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
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為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
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
律效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簽章法。

三讀條文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
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而電子文件及電
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
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三讀條文明定,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
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
力。

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三
讀條文也規定,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
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

三讀條文明定,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規
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修正施行之日起
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
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立法說明也指出,主管機關
應協助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電子簽章之軟硬體建
設,以消弭數位落差。

另外,三讀條文也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電子
簽章的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
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

國民黨立委葛如鈞在三讀後發言表示,期待電子簽
章法的公告施行後,能讓台灣向真正的數位科技島邁
進一大步,不只加速數位經濟的發展,民眾也可以享
受到智慧化政府導入電子簽章後帶來的便利;期望藉
由資安的提升,大幅減少詐騙訊息及廣告,跨部會共
同打詐,讓全民擺脫詐騙的侵害。

數位部指出,隨著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民眾對電子
文件、電子簽章等數位化解決方案的需求大增,為因
應數位經濟和數位服務的快速發展,本次修法將有助
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
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充分發揮提升效
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
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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