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迪生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智字第22號)

日  期:2024年07月26日

公司名稱:乂迪生(7452)

主  旨:乂迪生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智字第22號)

發言人:廖本昌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日月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先生
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智字第22號
2.事實發生日:113/07/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為日月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負責人提起給付授權契約懲罰性
違約金之民事訴訟案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整。
訴之聲明主要內容為:被告及負責人應連帶給付授權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參佰萬
元予原告,並自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日之翌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以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之差額授權金,並自原告起訴狀繕本
送達日之翌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本案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收到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之民事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1)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先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貳仟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2)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3)訴訟費用由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先生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
由原告負擔。
(4)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先生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先生如以新臺幣
壹佰捌拾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5)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繼續委請律師處理後續上訴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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