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健康險未告知 金管會:投保前已發生疾病不賠

(中央社記者謝方?台北2024年8月13日電)為避免消
費爭議,金管會今天呼籲,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應誠實
告知健康狀態,若隱匿以致保險公司錯估危險,保險
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解約,即便過了2年期限,
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疾病均不負給付保險金責
任。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天在例行記者會呼
籲,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除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
經濟能力、注意商品保障範圍、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
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
外,應親自填寫要保書,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
上的書面詢問、即健康告知事項,並親自簽名,以避
免投保後被發現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衍生
消費爭議。

蔡火炎指出,保險契約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
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契約,要保人應於
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
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
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健康狀
況,作為評估是否承保、設定承保條件及承保費率依
據。

蔡火炎表示,若要保人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
的估計,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
後2年內可解除契約,保險公司須在知悉有解除原因
後1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

蔡火炎進一步指出,若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
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期限,保險公司
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
對投保前已發生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
付保險金責任。

他強調,保戶與保險公司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
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功能,有效分散未來風險,
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以避免後
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衍生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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