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修法屋頂光電未落實維護或回收 最高罰150萬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2024年10月24日電)新建建
物屋頂將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為強化光電市場管理,
經濟部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建物屋
頂光電設備若未依規定管理維護或拆除回收,違者處
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
罰。

立法院去年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強制
未來新建、增建、改建達一定規模建物裝設一定比率
的太陽光電,門檻細節預計年底出爐,屆時由內政
部、經濟部同步公布。

經濟部昨天再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一大重點強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成設置
後的管理及相應罰則。

能源署官員說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歷經民國108
年、112年的2次修法,國內光電設備設置階段規範已
相對成熟,如今再修法,主要目的是完善後市場管
理,意即發電設備發電期間的維護與最終回收處置。

首先,修法增列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
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
者應拆除回收或採其他適當處置。

官員解釋,目前光電設備設置者都會預收每瓩1000
元的回收處理費,繳交給環境部,為預防屋頂光電設
備超過使用年限仍沒拆除,衍生安全問題,且沒達到
實質回收,基於強化市場管理原則,未依規定者將挨
罰。

修法也增訂新建、增建、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
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
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官員說明,以大廈電梯為
例,管委會有責任定期保養維護,光電設備亦同,應
達該有的發電效益,後續須另訂子法,明定發電效益
未達標條件、態樣等。

根據草案,若未依規定拆除回收或管理維護太陽光
電發電設備,違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
連續處罰。官員表示,管理強度仍可討論,草案預告
期60天期間,持續搜集外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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