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達董事會決議追認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修正

日  期:2024年11月04日

公司名稱:晶達(4995)

主  旨:晶達董事會決議追認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修正

發言人:金仲仁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3/11/0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5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追認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該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謂「國內外
控制或從屬公司」須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
函釋規定。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送請薪資報酬委員會核議;非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核議。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修訂後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謂「國內外
控制或從屬公司」須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
函釋規定。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認股人名單具董事或
經理人身分者,應先送請薪資報酬委員會核議;認股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
先提報審計委員會核議。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
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業務財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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