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受託經營太陽光電國有地 應盡管理維護責任

(中央社記者謝方?台北2024年12月13日電)國產署
今天表示,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配合國家政
策提供國有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使用,為兼顧國
產權益,會切實要求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不得有污染
情事,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

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在無保育及公用前提
下,配合國家推動綠能產業政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認定提供使用
對象,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者,
得依規定獲國產署各分署委託經營國有土地設置太陽
光電設施。

國產署今天透過新聞稿說明,受託人簽訂委託經營
契約前,應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的檢測機構檢測土壤
污染報告及繳納履約保證金,經各分署檢視土污報告
檢測值不超過規定管制標準,才能辦理簽約。

國產署提醒,委託經營期間,受託人對所經營國有
土地應負管理維護責任,各分署也會每年定期派員檢
查使用情形。

國產署提到,自2022年起,國產署委託內政部國土
測繪中心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無人機系統(UAS)航
拍,納入監測受託經營太陽光電國有土地,若發現異
樣即會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協處,以達管控
國有土地合法使用目的。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收
回部分委託經營土地次日起1個月內,原受託人亦應
檢附土污報告送各分署,以檢視國有土地無遭受污
染。

國產署強調,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配合國
家政策提供國有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使用,均會
兼顧國產權益,切實要求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不得有
污染情事,並監控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盡善良管理人
之責。

根據國產署統計,截至今年11月底止,已提供設置
太陽光電設施共50案,面積約429.35公頃,預估裝置
容量421.34MW,其中26案完成商轉,裝置容量為
307.41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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