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亨針對民事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案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遞交答辯狀

日  期:2022年12月08日

公司名稱:同亨(5490)

主  旨:同亨針對民事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案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遞交答辯狀

發言人:徐壬謙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E LA CARTE,INC.
相對人: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仲許字第1號(慧股)
4.事實發生日:111/12/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1年11月21日接獲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仲許字第1號檢送
E LA CARTE,INC.聲請承認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111年6月28日所為案號
ARB099/21/CWB之終局仲裁判斷與111年8月12日所為同案號終局仲裁判斷之更正。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1年12月8日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出民事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法答辯,並將持續積極捍衛自身立場
與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貼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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