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三讀 經部:6個月內完成子法訂定拚上路

(中央社記者鄭鴻達台北2023年01月7日電)立法院
今天三讀通過修訂俗稱「台版晶片法」的產業創新條
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經濟部表示將於6個月
內,參考國內外狀況與蒐集產官學研意見完成子法訂
定,在子法中明定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
書表文件等。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及第72條條文修正案,針對半導體、電動車、5G等技
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提供最高25%
營所稅投抵優惠。施行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
月31日止。

在修正案三讀後,經濟部發布新聞稿指出,台灣為
全球供應鏈重要一環,但面對美、日、韓、歐盟等紛
紛提出鉅額獎勵措施,推動關鍵產業自主化,台灣應
加強鞏固關鍵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因此提出修法因
應。

經濟部說明,此次修法提供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
與設備投資抵減,適用資格要件上有一定門檻,可鼓
勵企業積極投資根留台灣,也納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
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精神,兼顧產業發
展與負擔合理稅負。

經濟部表示,將會同財政部在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
訂定,適用要件的規模及名詞定義,也將參考國內外
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
密度,並蒐集產業界、產官學研專家意見訂定,同時
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及時滾動修正。

至於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
等,經濟部表示也將在子辦法中明定,未來申請案件
會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
核。

對於立委關切中小企業及新創發展等議題,經濟部
表示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
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其發展。

此外,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
修法重點,經濟部強調,首先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
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
的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

其次,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
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如112年度達
12%、113年度起達15%,在113年則得審酌國際間施
行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
為12%,給予產業緩衝期。

第三,符合適用要件者,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
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設
備投資抵減,且金額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
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
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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