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對獨立董事陳敏薰及杜英達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

日 期:2023年02月07日

公司名稱:泰山(1218)

主 旨:泰山對獨立董事陳敏薰及杜英達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

發言人:雷松清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獨立董事陳敏薰及杜英達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商暫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2/02/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因本公司獨立董事陳敏薰及杜英達召集本公司「112年3月16日之112年第一次
股東臨時會」涉有違法瑕疵,並非合法有權召集本公司股東會之召集權人,
且召集股東會程序違法等;為循司法途徑,解決相關爭議,本公司針對獨立
董事陳敏薰及杜英達重訊公告於112年3月16日召集股東臨時會,向智慧財產
及商業法院提起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假處分)聲請。本公
司委任律師於112年2月6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提出聲請狀,今日
112年2月7日經委任律師詢問法院,聲請案已編案號:「112年度商暫字第1
號」。
6.處理過程:由受委任律師進行本件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假處分)聲請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循法律途徑進行相關救濟,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
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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