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法 涉不法董事轉任其他公司仍面臨解任訴訟

(中央社記者謝方?台北2023年05月9日電)金管會出
手修投保法,擴大增列4種投保中心可提代表或解任
訴訟的獨立事由,包括公司董監從事財報或公開說明
書不實等證券詐欺、掏空公司等非常規交易、侵占及
背信,即使該董監已轉任其他公司,投保中心仍可提
解任訴訟。

金管會今天公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4大修正重點。

第一,金管會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或解任訴訟
的獨立事由,從原先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及操縱股
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3種外,增列公司董事或監
察人從事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
交易、侵占、背信等4種不法行為。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在例行記者會說明,
2019年至目前為止,投保中心提解任訴訟案件以財報
不實居多、合計達15件,對於此類財報不實案件,以
往投保中心是以「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
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項」提起訴訟。

不過,高晶萍指出,過往在法院審理上,某董事可
能是先前在a公司任職時涉財報不實,但現在是b公司
董事,投保中心以「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
違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項」為由提起解任訴訟,在
法律上會出現爭議空間。

因此,金管會此次明確增列董監若有財報不實等4
種不法行為,為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或解任訴訟的獨
立事由。

金管會不僅明列董監事4種不法行為,即使某董事
已跳至b公司任職,投保中心也可提起解任訴訟。

至於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並未修正,維持自投保中
心知有解任事由時起,2年間不行使,或自解任事由
發生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第二項修法重點是考量近年商業法院訴訟案件激
增,加上投保中心為留住人才進行調薪等支出,金管
會放寬投保中心執行業務的支出及費用限制,增列將
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
的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
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

第三,金管會明定判決結果通知投資人方式,若全
案勝訴或全案上訴時,以公告方式替代書面通知,不
提起上訴時,投保中心則須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7日
內以書面通知,以兼顧授權人權益保障。

第四,金管會明定投保法此次修正施行前,保護機
構所提已繫屬尚未終結的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
件,適用修正施行後的規定。

金管會此次預告期間為30天,高晶萍表示,待完成
預告程序,還須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審查,會爭取盡快
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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