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力-KY代重要子公司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財產保全措施告知書

日 期:2023年05月15日

公司名稱:安力-KY(5223)

主 旨:代重要子公司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財產保全措施告知書

發言人:王萬興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蘇帝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3)浙0591財保40號
4.事實發生日:112/05/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州安力)
與江蘇帝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帝都)於109年9月1日
就湖州安力廠房興建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屬協議
110年12月22日經湖州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合約解除有效。
111年09月28日對於江蘇帝都建廠遲延,湖州安力已另案申請求償。
112年03月10日收到湖州仲裁委員會通知江蘇帝都提出反請求仲裁申請,
並要求湖州安力提交相關答辯書及證明文件。
今收到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財產保全措施告知書,
江蘇帝都向法院申請於仲裁程序期間,對於湖州安力名下「環渚單元
HD-04-02-03B-4號地塊,權證號:浙(2019)湖州市(吳興)不動產權第
0086322號」之不動產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期間自
112年05月10日至115年05月09日。
6.處理過程:
湖州安力已委任律師針對財產保全一事反訴求查封(凍結)不合理,
並要求解除查封(凍結)。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根據當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問題的說明,
人民法院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性財產進行保全時,
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故安力仍可繼續建廠計畫
不受影響。
另該財產保全措施並未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及建廠計劃造成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湖州安力已委任律師針對財產保全一事反訴求查封(凍結)不合理,
並要求解除查封(凍結),以維護合法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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