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避險降稅 財部預告子法3重點出爐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023年5月25日電)券商期盼
的權證避險降稅子法今天出爐,財政部預告辦法草
案,明訂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
每日交易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按千分之1課徵
證交稅,超過部分則不適用。

再者,子法規定,券商應制定適當控管機制與查核
程序;第三,明訂稅捐稽徵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可要
求券商提供權證避險交易紀錄。

為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避險部位的稅負成本,提升
其報價品質及投資人參與權證市場意願,促進權證市
場發展,總統10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
文,其中第2條之3及第3條,自今年11月10日施行。

這次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重點,包含增訂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
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
險管理目的,自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即民國112年11
月10日起至117年11月9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
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標的股票者,每日
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的部分,證券交易
稅稅率由現行千分之3,調降為千分之1。

同時,授權財政部會商金管會,就避險必要範圍的
認定基準等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子法規。

財政部今天預告子法「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 用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
法」草案。

草案明訂,權證發行人為提供所發行的認購(售)
權證流動量,自行或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以回應
報價要求或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責任,而於該權證
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依風險管理措施自行,
或委託風險管理機構建立及調節避險部位,出賣權證
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
要範圍內的部分,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
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超過部分不適用。

針對避險必要範圍基準,根據子法,明訂按「權證
避險專戶交易明細表–每日相同標的股票之各檔權證
交易資料」,「合計」欄位所列「預計賣出標的股票
避險金額」認定。

不過,融券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部分,按該金額細項
項目「賣出認售權證」及「避險比率變動賣出股票–
認售權證」總數認定。

同時,子法訂定,權證發行人應就2大事項訂定適
當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落實執行及留存紀錄。

首先,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股票交易與買賣
金額,應基於履行報價責任及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且
符合上述避險必要範圍基準、權證發行人自訂的避險
作業內部控制規定,及其他相關避險專戶交易規範。

再者,自營帳戶與權證避險專戶部位的同一標的股
票,不得有違規相互轉撥情形。

此外,權證避險降稅子法草案規定,稅捐稽徵機關
因業務需要,得要求權證發行人提供履行報價責任買
賣認購(售)權證,及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
的股票的買賣交易紀錄,權證發行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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