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接獲首爾高等法院就安邦控股等二家公司聲請承認及執行仲裁判斷之抗告審裁定

日  期:2023年05月26日

公司名稱:元大金(2885)

主  旨: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接獲首爾高等法院就安邦控股等二家公司聲請承認及執行仲裁判斷之抗告審裁定

發言人:翁健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Anbang Group Holdings Co. Ltd.(安邦控股)、Anbang Life Insurance
Co. Ltd.(現更名為大家人壽)(以下合稱安邦)
相對人:元大證券(韓國)等五名東洋生命株式會社售股股東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首爾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RA20034
4.事實發生日:112/05/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有關安邦前以五名售股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承認及執行 
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所為之仲裁判斷事,元大證券(韓國)前於110年12月17日收受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承認該仲裁判斷之裁定,安邦得就所聲請之約韓圜1,318億元及
後續應付利息予以執行。元大證券(韓國)於110年12月18日提出抗告,抗告程序
嗣由首爾高等法院進行審理。
6.處理過程:元大證券(韓國)於今日收受首爾高等法院承認該仲裁判斷之裁定,安邦
得就韓圜約1,274億元、仲裁費用約韓圜229億元及後續應付利息予以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元大證券(韓國)前已提列相關負債準備,
將依裁定評估調整負債準備,惟元大證券(韓國)之實際賠償金額,仍須視後續安邦
請求執行金額及相關法律程序進展而定。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元大證券(韓國)將於今日對首爾高等法院之裁定提出
再抗告,並與委任律師商討其他可行之法律行動及救濟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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