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經濟部轄管6法案 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023年05月30日電)立法院
會今天三讀通過電業法等6項經濟部轄管的強化關鍵
基礎設施保護法案,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
重要發電設備的功能正常運作者,可關7年,得併科
1000萬元以下罰金,危害國安加重。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
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日前通過
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22項修正法案包括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
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
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
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
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
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共涉及8個
主管部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經濟部轄管的6項強化關鍵
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
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6項
修法架構相同,均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並依危害程
度在刑責上進行層級化處理。

三讀條文包括增訂電業法第71條之1,竊取、毀壞
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100萬瓩以上水力發電
廠、120萬瓩以上火力發電廠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
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
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
以下罰金。

增訂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及第55條之2,竊取、
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卸收設備、
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
監控調度中心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石油管理法第38條之2,竊取、毀壞或其他非
法方法危害石油煉製業石油蒸餾、精煉、摻配設備,
或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石油管線、儲油設備功能正常
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水利法第91條之3及第91條之4,竊取、毀壞或
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防水、洩水、蓄
水、引水建造物主要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
金。

增訂自來水法第97條之1及第97條之2,竊取、毀壞
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自來水事業取
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
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會今天並三讀通過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66條
之1及第66條之2,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工
業專用港、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
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
以下罰金。

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
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修法,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增
訂條文中也都有一致性規範,包括入侵電腦、干擾核
心資通系統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
更其電磁紀錄,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
罰金。

危害國安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1/2;因而致人
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為周密法益保護,這次有關強化關鍵基礎設施
保護相關修法,也引入未遂犯設置。

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報告
時指出,這次修法將重要電業、油氣輸儲、水利及工
業專用港等設施、設備,分別以其各自主管法規,針
對不法侵害的行為,區分實體與虛擬侵害類型,並課
予較刑法為重的刑責;另基於不同犯罪態樣及危害程
度為層級化處理,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周延法益的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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