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網路平台逾期未下架假投資廣告將有行政罰

(中央社記者謝方?台北2023年05月30日電)立法院
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明定若網路平台業者未在通知期限內移
除投資詐騙廣告,司法警察機關可處新台幣12萬元至
60萬元罰鍰,並可累罰及加重罰。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第125
條之7及第125條之8」、「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3
及第174條之4、「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及第112
條之2等修正草案。

三讀通過的「投信投顧法」修正案,增訂非屬投信
投顧事業者不得從事的廣告行為類型,且網路平台提
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委託
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即要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
制。

「投信投顧法」修正案並要求,網路平台業者不得
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若在刊播後始知廣告有
違規情事,應主動或在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
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若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未在通知期
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者,將由通知廣告下架的司法警察機關處以罰鍰,並
責令限期改善;投信投顧法並明定,網路平台提供者
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有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

金管會先前考量,金管會非網路平台業者主管機
關,主張增訂罰則有逾越行政主體的管轄權及投信投
顧法規範範圍疑慮,最後三讀通過的版本,仍有針對
違規網路平台業者增訂行政罰,不過改由司法警察機
關處以罰鍰並可限期改善,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司
法警察機關可按次連續處2至5倍罰鍰,直到改善為
止。

目前金管會與網路平台業者達成「政府通報、快速
下架」共識,並由證券周邊單位協力蒐報違反投信投
顧法或偽冒名人的投資詐騙廣告,目前此機制仍在運
作中,待「投信投顧法」修正案上路,將再檢視通報
機制是否有檢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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