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基工程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

日 期:2023年06月27日

公司名稱:洋基工程(6691)

主 旨: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

發言人:程志豪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原告:宇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2)被告: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建字第311號
4.事實發生日:112/06/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宇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關東鑫林-義鎧科技石
榴班區廠房新建機電工程-消防栓&撒水&泡沫&採水配管工
程」(下稱系爭工程),因系爭工程就工程款等事項發生爭議。
判決如下:
原告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7條第1、2項、採購單
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95萬03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
09年9月28日,見本院卷一第113頁)翌日即109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均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貼心提醒:
1.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2.實際可交易商品相關資訊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