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正式的國別風險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正式的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並定期開展國別風險評級】11月24日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其中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正式的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並定期開展國別風險評級,反映國別風險評估結果。國別風險應當至少劃分爲低、較低、中、較高、高五個等級。其中,風險權重爲0%的國際組織或機構可認定爲低風險等級;其他風險權重的國際組織或機構應根據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政府間或非政府間性質、締結形式和主要參與方、締結條約或法律文件規定的內容等審慎確定風險等級。國別風險暴露較大的機構可以考慮建立更爲複雜的評級體系。在極端風險事件情況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統一指定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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