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等6部門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

【海關總署等6部門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有關管理措施】5月9日訊,其中提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開展保稅業務涉及從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的,應設立專用賬冊。境外進口的四類措施商品不進入專用賬冊的,不得保稅。爲徵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徵關稅措施的商品,適用相關排除措施且加徵關稅均獲得排除後,可進口至現有保稅賬冊,但該商品同時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利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免稅設備承接區外企業提供的玉米、小麥、大米、棉花入區開展委託加工業務,玉米、小麥、大米、棉花從境內區外入區時,無需驗覈出口許可證件。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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