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允許貨幣經紀公司爲金融機構之間貨幣、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允許貨幣經紀公司爲金融機構之間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市場交易提供撮合服務】6月20日訊,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佈《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辦法》對貨幣經紀公司業務範圍進行優化調整。適度延展經紀業務範圍。允許貨幣經紀公司爲金融機構之間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市場交易提供撮合服務。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利用經紀業務過程中彙集的市場行情數據,向客戶提供數據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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