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針對經紀機構業務範疇進行調整

【央行:經紀機構不得爲金融機構參與債券發行和櫃檯債券等業務提供經紀服務】7月18日訊,中國人民銀行就《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到,經紀機構可根據委託需求,向委託方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相關衍生品市場等經紀服務,不得爲金融機構參與債券發行和櫃檯債券等業務提供經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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