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進一步規範股份減持行爲】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發

【證監會進一步規範股份減持行爲】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淨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於最近三年年均淨利潤30%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比照上述要求執行;上市公司披露爲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第一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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