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新功能及產品技術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發佈】8月

【《保健食品新功能及產品技術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發佈】8月28日訊,根據細則,新功能產品實行上市前審評和上市後評價相結合,新功能評價方法原則上必須包括人體試食試驗。評價指標及判定標準應科學、明確、可行,並經過驗證評價。同時,驗證評價應當充分評估實驗室間差異,在提出新功能建議前,應當通過符合要求的至少一家食品檢驗機構或臨牀試驗機構驗證評價;同步提出新功能保健食品註冊的,在上市後評價期間,應當通過符合要求的至少兩家食品檢驗機構或臨牀試驗機構驗證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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