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頒佈《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9月12日訊,近日

【教育部頒佈《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9月12日訊,近日,教育部頒佈《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辦法》提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總體要求。規定適用對象爲面向社會招收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法》明確違法情形,規定法律責任。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和規章立法權限,明確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性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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