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繼續徵

【商務部: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繼續徵收反傾銷稅】10月23日訊,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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