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公告》(〔2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公告》(〔2014〕第31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按照《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佈)和《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公告》(〔2016〕第32號)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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