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針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涉及的

證監會:針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涉及的“每增加或者減少5%”、“每增加或者減少1%”,統一明確爲觸及5%或1%的整數倍。同時對於條款中“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明確爲觸及(或者跨越)5%,避免對“達到”僅理解爲比例升至5%、而忽略比例降至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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