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

【最高法、最高檢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1月31日訊,據最高法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已於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2次會議、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修改爲“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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