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明確關於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從寬處罰政策】3月18日

【兩高明確關於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從寬處罰政策】3月18日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同時也從最大限度挽回稅收損失、鼓勵違法人員改過自新、引導市場主體自覺遵守稅法的考慮出發,《解釋》對刑法關於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作了明確。《解釋》規定,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爲,在公安機關立案前,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的期限或者批準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內足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並全部履行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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