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

【國務院: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3月19日訊,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條例提出,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個人信息。經營者處理包含消費者的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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