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

【國務院: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3月19日訊,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條例提出,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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