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對廣州或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廣東證監局:對廣州或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3月20日訊,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廣州或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期間,存在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職責的情形,反映公司未能充分履行管理人應盡的謹慎勤勉義務,不符合《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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