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擬修改自律措施實施辦法,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

【中證協擬修改自律措施實施辦法,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從重處罰】記者4月11日從業內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擬對《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明確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從重採取自律措施,以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決策部署,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懲治資本市場行賄行爲。具體而言,中證協擬增加一項從重採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即“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總的來看,中證協從重採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包括六項:拒不配合調查,僞造、隱匿、銷燬、轉移證據材料的;對投訴人、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同類違規行爲的;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其他從重情形。(中證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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